为充分调动广大人民群众举报涉黑涉恶犯罪积极性,严厉打击黑恶犯罪,省纪委、省监委、省委政法委、省法院、省检察院、省公安厅、省司法厅、省财政厅等8个部门于2019年2月1日联合印发了《吉林省群众举报涉黑涉恶犯罪线索奖励实施办法(试行)》。
威胁政治安全特别是政权安全、制度安全以及向政治领域渗透的涉黑涉恶犯罪线索;
把持基层政权、操纵破坏基层换届选举、垄断农村资源、侵吞集体资产的涉黑涉恶犯罪线索;
利用家族、宗族势力横行乡里、称霸一方、欺压残害百姓的“村霸”等涉黑涉恶犯罪线索;
在征地、租地、拆迁、工程项目建设等过程中煽动闹事的涉黑涉恶犯罪线索;
在建筑工程、交通运输、矿产资源、渔业捕捞等行业、领域,强揽工程、恶意竞标、非法占地、滥开滥采的涉黑涉恶犯罪线索;
在商贸集市、批发市场、车站码头、旅游景区等场所欺行霸市、强买强卖、收保护费的市霸、行霸等涉黑涉恶犯罪线索;
非法高利放贷、暴力讨债及“软暴力”追债的涉黑涉恶犯罪线索;涉黑涉恶腐败和“保护伞”问题线索等12类犯罪线索。
奖励举报应同时符合举报人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及具体的举报事实;
举报内容未被调查、已经调查但未做处理或正在调查但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;
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,并据此破获黑恶犯罪案件、追究黑恶犯罪“保护伞”责任。
奖励举报遵循实名举报原则,奖励对象原则上为实名举报人。
第一时间原则,同一线索有两名以上(含两名)举报人分别举报的,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。其他举报人提供的线索对查处案件有帮助的,可酌情予以奖励,举报顺序以受理举报的记录时间为准。
协商分配原则,两名以上(含两名)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线索的,按一名举报奖励,奖金由举报人协商分配。协商无果的,由举报人平均分配或由省扫黑办决定。
不重复奖励原则,同一举报人向不同部门举报同一线索的,不予重复奖励。一人举报多人多条线索的,原则上只奖励一次,确实有突出贡献的,可酌情予以奖励,累计奖励总额不超过15万元。
举报的涉黑涉恶犯罪线索查证属实,经省扫黑办决定,按三个标准对举报人分两个阶段给予奖励。
一是举报线索由中央政法机关(含全国扫黑办)列为督办案件,检察机关以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名批捕的,奖励人民币6万元;审判机关以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名判决(生效判决)的,奖励人民币9万元。检察机关以恶势力犯罪集团犯罪事实批捕的,奖励人民币4万元;审判机关以恶势力犯罪集团犯罪事实判决(生效判决)的,奖励人民币6万元。审判机关未以黑恶犯罪判决(生效判决)的,不影响第一阶段奖励。
二是举报线索被省政法机关(含省扫黑办)列为督办案件,检察机关以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名批捕的,奖励人民币4万元;审判机关以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名判决(生效判决)的,奖励人民币6万元。检察机关以恶势力犯罪集团犯罪事实批捕的,奖励人民币2万元;审判机关以恶势力犯罪集团犯罪事实判决(生效判决)的,奖励人民币3万元。审判机关未以黑恶犯罪判决(生效判决)的,不影响第一阶段奖励。
三是其他涉黑涉恶线索,检察机关以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名批捕的,奖励人民币2万元;审判机关以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名判决(生效判决)的,奖励人民币3万元。检察机关以恶势力犯罪集团犯罪事实批捕的,奖励人民币1万元;审判机关以恶势力犯罪集团犯罪事实判决(生效判决)的,奖励人民币2万元。审判机关未以黑恶犯罪判决(生效判决)的,不影响第一阶段奖励。举报涉黑涉恶犯罪“保护伞”及腐败问题线索,经查证属实并追究被举报人刑事责任的,比照相对应的涉黑涉恶犯罪线索奖励标准给予奖励。
按照“谁受理、谁申报、谁兑现”的原则,由线索受理单位申报,省涉黑涉恶线索核查管理中心审核,报省扫黑办主任会议研究审批后,作出奖励决定。申报单位接到奖励决定后,在10日内将奖金发放给举报人。